順風車高速服務區(qū)“甩客” 乘客誤機維權“不順風”
2025-03-27 12:54:1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倩倩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27日訊(本網記者 陳惠華 謝玉妹)近日,網友陳天(化名)向《直通屏山 福建省委留言板》反映,自己乘坐順風車遭遇司機惡意甩客,導致其誤機并蒙受經濟損失千余元,多方投訴近半年無果。【留言詳情】 網友欲乘坐順風車前往機場。(網友供圖) 乘客:高速服務區(qū)被“甩”致千元損失 陳天告訴記者,他于2024年10月3日通過某平臺預約了一輛順風車(車牌號:閩CDL1**0),預付車費136元,計劃從漳州詔安縣前往泉州晉江機場搭乘當晚20時30分起飛的航班。然而,車輛行駛至廈門東孚服務區(qū)時,司機與乘客因路況和車況問題發(fā)生口角。隨后,司機以車輛需要充電為由,拒絕繼續(xù)前往泉州機場,并在服務區(qū)內兜圈,最終停在充電樁前等待空閑充電樁。 據乘客陳天描述,當時車輛電量剩余28%,續(xù)航里程可達137公里,而東孚服務區(qū)距離晉江機場僅有78公里,完全能夠抵達。陳天懷疑司機故意拖延時間,他多次要求司機將其送至最近的高速路口下車,均遭拒絕。由于身處服務區(qū),乘客無法另尋車輛,最終選擇報警求助。廈門東孚派出所民警到場后,將陳天送下服務區(qū),陳天再自行打車到達了廈門機場。 由于時間被耽擱,陳天未能趕上原定航班,只得退票并重新購買從廈門機場起飛的機票。原機票價格為425元,退票僅退回155元,而新機票價格高達1140元。此外,陳天還額外支付了35.87元用于從服務區(qū)前往廈門機場的車費。此次事件共造成陳天經濟損失千余元,并導致其行程延誤近兩小時。 順風車高速服務區(qū)“甩客”,乘客報警求助。(網友供圖) 平臺:愿退還打車費用并分擔部分損失 陳天告訴記者,事發(fā)后他多次撥打該平臺客服熱線投訴,平臺客服表示,可以返還他打車的費用136元作為賠償,他表示拒絕。陳天說,自己損失的不僅是打車的費用,還有延誤飛機的機票損失千余元,然而,從事發(fā)到現(xiàn)在好幾個月了,至今未收到平臺給出合理有效的處理方案。 陳天也先后向12345、12315以及交通運輸服務監(jiān)督電話12328進行投訴,均未得到有效處理。目前,他仍在多方求助,希望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了解平臺方的說法,本網記者撥打了平臺客服熱線??头藛T稱,順風車屬于民事互助行為,乘客與司機間的交易或矛盾,平臺沒有管轄的權利,也無法過多進行干涉。記者欲聯(lián)系當事司機了解詳情,客服人員則以保護車主隱私為由拒絕提供電話號碼。 直至記者發(fā)稿前,平臺負責人給出了解決方案,愿意退還乘客打車費用并對幫助分擔部分經濟損失。但在金額上,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平臺負責人表示,愿意為乘客保留該補償方案,并持續(xù)跟進溝通。 陳天提出:“順風車司機雖然不像快車和專車司機會在平臺上備案,但也是掛靠平臺的,因此平臺也要承擔監(jiān)管的責任。”平臺負責人則表示,本次行程中司乘雙方都各有委屈,希望用戶合理安排出行時間,充分考慮交通路況、能耗等因素,預留充足時間并與車主充分溝通,避免延誤行程。 電量仍余28%,順風車司機借口充電“甩客”。(網友供圖) 部門回應:屬民事糾紛,可協(xié)商或通過司法途徑求助 涉事順風車為泉州號牌,記者采訪了泉州市交通運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私家小客車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該負責人指出,順風車不屬干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作為營運車輛,不需要辦理相關證件,因此,順風車產生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他建議當事人與順風車平臺客服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幫助,具體可通過12348法務熱線進行咨詢。 順風車司機在東孚服務區(qū)停留。(網友供圖) 律師說法:司機應承擔違約責任,平臺責任需依法認定 福建達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曉琪認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閩政〔2016〕41號)相關規(guī)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利用平臺提供合乘服務的,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如上述司機提供合乘服務的行為符合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條件,則網友陳天、司機、平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有別于網約車,三者形成了由平臺公司提供預約平臺,司機依約將網友陳天送往指定地點,由網友陳天分擔車費的合同關系。 林曉琪律師表示,如司機確有中途甩客行為,則司機未依約履行將網友陳天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網友陳天可與司機協(xié)商賠償額外支付的車費、退票損失、改簽機票差價及因延誤航班導致的誤工費、食宿費等損失,如協(xié)商不成,可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那么,本案中,平臺是否應對網友陳天承擔賠償責任呢?林曉琪律師表示,目前在法律、法規(guī)上尚無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對平臺是認定為承運人還是居間服務者,尚有爭議。如平臺被認定為提供居間服務的居間服務者,那么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平臺對網友陳天應履行的義務包括為其提供訂立合同(合乘)的媒介服務,為其提供真實、合法、合規(guī)的車輛及駕駛服務的選擇機會,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并提前、如實告知網友陳天,在合乘合同的履行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履行上述義務或履行的義務不符合要求,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林曉琪律師提醒廣大乘客,乘坐順風車時務必提高警惕,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遭遇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 乘客多次致電平臺協(xié)商無果。(網友供圖) 業(yè)內專家:應盡快出臺法規(guī),明確順風車駕、乘、平臺三方責任 近年來,順風車行業(yè)亂象頻發(fā),類似的順風車“甩客”現(xiàn)象在各地屢有曝光。司機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乘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使順風車行業(yè)成為投訴“重災區(qū)”。 順風車的出現(xiàn),原本是為出行線路相同的人提供一種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而非以盈利為目的。然而,部分出行平臺為擴大市場份額,允許雙證齊全的網約車司機通過順風車平臺接單,許多司機便將順風車變?yōu)槁殬I(yè)化營運,甚至通過多平臺拼單等方式獲利,導致了一些“假”順風“真”營運的情況出現(xiàn),使得車主避開了必要的資質監(jiān)管。 相關問題早已引起國家的重視。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并制定相應規(guī)定,明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服務提供者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隨后,多地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了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相關規(guī)定。例如,長沙、深圳已明確提出:合乘平臺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訴。 不過,由于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相關規(guī)定對平臺及司機缺乏有效的約束力,不免淪為紙上空文。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yè)內專家向記者指出,順風車市場潛力巨大,其定位游離于共享出行與職化業(yè)營運之間,監(jiān)管難題不容忽視。但總體而言,順風車平臺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承擔起社會責任,確保順風車服務的合規(guī)性和安全性。 專家表示,希望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應法規(guī),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形成部門加強監(jiān)管、平臺履行好選任及督促司機的責任,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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