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集體研究"式瀆職將追刑
來源:北京晨報 2013-01-09 編輯:唐麗萍
瀆職受賄并罪處罰 《解釋(一)》對應當予以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也做出規(guī)定: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guī)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致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 《解釋(一)》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p> “集體研究”不能成托辭 以往的瀆職犯罪案件中,關于如何區(qū)分領導人員和執(zhí)行人員的責任以及上級決定或者“集體研究”,能否追究違法決定人員的刑事責任有著不同的看法。對于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zhí)行人員的刑事責任。 為此,《解釋(一)》首次明確,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jié)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嚴懲食品藥品瀆職犯罪 據介紹,刑法規(guī)定追訴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瀆職犯罪的危害結果通常滯后,有的甚至在瀆職行為實施多年之后才呈現出來。實踐中,往往因為瀆職行為的危害結果尚未發(fā)生,因而難以追究刑事責任。而等到危害結果發(fā)生或呈現出來后,又可能因瀆職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為此,《解釋(一)》明確規(guī)定,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解釋(一)》還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