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企原副總經(jīng)理貪污606萬美元
來源:京華時報 2011-10-17 編輯:唐麗萍
貪賄 幫公家賣船? 為自己貪財? 控辯交鋒 檢方認為,宋軍在任期間,同意并操作匯泉公司與鄧某合作,共同投資買賣、租賃3艘貨船,而后將這些投資款、賣船利潤、保證金等共計1180余萬美元私自存放在鄧某的一個香港匯理銀行的公司賬戶中。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稱,匯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證金,作為名義股東沒有收益分配權,宋軍無法貪污公司賬戶上的美元。 宋軍說,2006年初,鄧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長的匯泉公司共同投資,在巴拿馬組建公司,從事船只買賣,而后再將船出租給匯泉公司使用。 宋軍稱,他咨詢專業(yè)人士意見時被告知,因有政策規(guī)定,原則上不允許境內企業(yè)向境外未建立外匯關系的國家和地區(qū)設立公司,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商務部的審批。 而鄧某說,匯泉公司可做名義股東。隨后,宋軍簽字同意合作,按規(guī)定匯泉占50%的名義股東,不參股,沒有經(jīng)營管理權,不獲得股東利益。 匯泉公司轉給鄧某120萬美元作為租賃保證金。加上這筆錢鄧某給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萬美元,宋軍作為名義股東匯泉公司的董事長在擔保協(xié)議上簽了字。2008年,船只行市看漲,鄧某將自己手里的三艘船賣掉,并按照協(xié)議給付匯泉公司違約金等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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