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昨天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將對草案進行三審,這也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首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一部法律草案。開征新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地方規(guī)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等,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 立法權直接體現(xiàn)國家權力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多種權力,包括制定法律的權力、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權力、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項的權力等,其中立法權是至關重要的一項權力,直接體現(xiàn)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所執(zhí)掌的國家權力。 立法法作為一部規(guī)范所有法律的法律,被稱為“管法的法”、“小憲法”,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中具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旨在修正、完善一部與立法權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立法權行使立法權”,在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義。 狹義的立法是指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廣義的立法還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其中由人大機關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是最典型、最核心的立法行為,人大機關必須理直氣壯、不折不扣地行使這一權力,才不至于辜負和辱沒憲法法律賦予的立法權。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稅收立法權問題,就十分鮮明地凸顯了人大“守住”立法權的重要價值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費稅連續(xù)多次上漲,公眾質疑財政部調整燃油稅太“任性”。然而財政部倍感“委屈”,辯稱調整燃油稅乃是有法可依——198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稅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相關部門可根據(jù)國務院出臺的暫行條例征稅,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成品油消費稅調整由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起草意見后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審批通過后實施。燃油稅調整引發(fā)爭議的關鍵,就在于調整稅收作為一種稅收立法權,到底是屬于行政機關(國務院),還是屬于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這種權力當然屬于立法機關,但由于198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將這一權力授予國務院,這一權力事實上就成為行政機關的權力,于是,財政部調整燃油稅盡管顯得太“任性”,嚴格說來并沒有違法。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規(guī)定“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一規(guī)定明確,稅收立法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力,屬于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意味著全國人大將收回30年前被“轉讓”出去的稅收立法權,這對行政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調整稅收太“任性”的現(xiàn)象,將形成嚴格有效的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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