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備受關注的成都消費者劉先生要求酒樓退還包間費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復庭。法院判決劉先生敗訴,駁回其訴訟請求。(5月22日《人民日報》) 包間費到底該不該收?為何類似案件會得到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主要原因是目前最高法并無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包間費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包間費確實不屬于“最低消費”的范圍,并非強制性的“霸王條款”,但包間費的收取必須以雙方明示達成合約為準。凡無明示合約的,視為消費者不知情,可以拒絕支付,已經(jīng)支付了的,應責令退還。 最高法今年2月曾表示,餐飲行業(yè)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拒絕或起訴。但專業(yè)人士同時分析指出,“包間設置最低消費”與“包間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最低消費”,后者指向“包間”,即特殊場地,不應完全等同。 其實,酒樓向消費者收取包間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要求。理由是:包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用餐空間,一般環(huán)境更加安靜優(yōu)雅,能夠避開周圍的吵鬧,避免被他人打擾和影響,并且還有獨立提供的服務,如空調、電視、麻將等娛樂工具,有的包間還安排了專門的服務員為之個性化服務。所有這些服務設施、服務項目都會產生相關費用,導致成本支出增加。但是,如果包間僅為一間普通餐室,里面并無相關服務設施和服務項目,就不應收取包間費。 消費者需要使用包間的,酒樓應明確無誤地告知會收取包間費以及包間費的多少,同時建議最好讓消費者事先實際察看后再確定是否使用包間,是否同意支付包間費。否則,如果僅是菜單上或墻壁上有關于包間費的提醒,可能顧客并未實際注意到(即使是使用了不同字體字號,也有可能被消費者忽略),沒有征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酒樓就不應該收取包間費。如果堅持收取,消費者可以拒絕,或者投訴,或者起訴。 總之,包間費是酒樓向消費者收取的特殊服務費用,根據(jù)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原則,必須以具備相關服務設施和實際提供服務內容為前提,必須以雙方的明示合約為準。合約的過程就是協(xié)商的過程,就是雙方意思表示的過程,雙方無明示合約,消費者未明確表示同意,即視為合約未成立,酒樓依法不能收取包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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