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不足以根除城管暴力
www.strategicstaff.net?2013-07-24 10:16? 大 林?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20日,在與當?shù)爻枪艿臎_突中倒地身亡的臨武縣瓜農鄧正加家屬,獲賠89.7萬元。臨武縣政府介紹,這個賠償是按照“死者為大,人道為先,協(xié)調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guī)作出的,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 對于鄧正加妻女來說,這筆賠償既是家庭頂梁柱折斷后的必要救濟,也是突發(fā)悲劇的一點慰藉。盡管死者身亡的確切原因,有待相關病理結果才能最終決定,但賠償至少承認了鄧死于與城管的沖突之中。而與賠償同行的,還有對6名涉事城管人員實施刑事拘留,對縣城管局長、黨組書記、副書記予以免職的決定,這或可視為事件的基本定性。 對死者家庭而言,賠償體現(xiàn)著善后之善;但作為一個社會事件,賠錢,尤其是責任不加區(qū)分、擔賠主體不明的賠錢,且僅把賠錢作為平息輿論的手段,卻不足以根除城管暴力引發(fā)的悲劇。而根除城管暴力,杜絕命案,才是政府更該著力的善后之大善。 從報道事實看,鄧正加之死,至少城管暴力脫不了干系。一個大活人,不會無因“倒地身亡”。遺體檢驗發(fā)現(xiàn),死者頭部、軀干、四肢等部位有軟組織擦挫傷;解剖檢驗發(fā)現(xiàn),死者左前額部、左顳頂部、枕部頭皮下,顱內見廣泛性蛛網膜下出血。這不可能是死者在與城管沖突中,自己打自己造成的。因此,處置這樣的事件,必須深刻反省暴力產生的原因,分清暴力施害的責任等次。 城管執(zhí)法規(guī)范薄弱,制度設計滯后,是政府應擔的責任。政府設立城管局,要求其文明執(zhí)法,卻沒有提供遏止城管暴力的執(zhí)法機制。城管的權力邊界在哪里,城管執(zhí)法禁用哪些方法與手段,違者如何追責處罰,如果缺乏明確嚴格的法規(guī)制度,城管暴力就會在喪失外來約束與自我約束的條件下,率性而生,恣意妄為。 監(jiān)管乏力,引導無方,是領導不可推諉的責任。所謂領導,就是領著部屬干,為部屬怎樣干提供正確的價值導向。干得好,說明領導履職到位;干得不好甚或搞出人命,必是領導能力、領導方法存在問題。每起城管暴力事件,不見得有局長、書記直接參與,也未必有領導幕后教唆,但肯定與內部管理松弛、未能建樹明晰的任務價值排序有關。如果在對城市施予管理的時候,城管自身也有嚴格的管理規(guī)范,城管人員對完成任務能夠自覺踐行正解的價值排序,即奉行法治大于職權,人權優(yōu)于管理,生命重于管段指標,暴力的導火索就不會輕易點燃。 行兇作惡者的個人素質,是城管暴力的直接原因。當其訴諸暴力、踐踏生命的時候,已經不是執(zhí)法簡單粗暴的問題,而是一種越過文明底線的作惡。這樣的作惡者,必須接受法律的相應懲處,是作為一個公民而非執(zhí)法者接受法律的審判與追究。說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抱怨領導不力、商販刁鉆、社會未提供良好執(zhí)法環(huán)境,都不能成為施暴者開脫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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